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43號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法定代理人 陳富雄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重義 被上訴人豐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 葉步泉 被上訴人 張世杰
張世奇 張伯甫 張伯誠 張伯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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