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志國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1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2號、第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宋志國係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7月2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