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 王薇華 相對人 楊月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月圓於民國97年2月1日向第三人 陳光華 借貸新臺幣(下同)70萬元,除於97年2月26日簽發票載金額為70萬元、票據號碼為CH789354號本票為憑,並於97年2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上開債務之擔保,設定7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2月1日,利息(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為無,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為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並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光華於99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70萬元,除將相對人簽發之上開本票讓與予聲請人外,並於99年4月7日與聲請人簽訂有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並經地政機關於99年4月9日辦畢抵押權讓與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尚負欠之債務7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正本及票載號碼為CH789354號本票原本一紙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四、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如已依前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許永溪┌────────────────────────────────────────┐│不動產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金門縣│金湖鎮│士校││410│旱│3,136.26│全││├───┼────┴───┴───┴──────┴─┴──────┴─────┤││備考││└─┴───┴──────────────────────────────────┘☆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無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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