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59號

原告 歐春貝

被告 蘇俊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蘇俊源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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