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0號

原告 黃維成

被告陳 昱餘

陳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狀,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且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3條前段、第493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上漏未簽名、蓋章,經本院113年5月2日起多次循其於起訴狀所留電話通知其應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足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僅於電話中回覆本院其不想告了,之後會再寄撤回起訴狀等語(然本院迄今未收受撤回起訴狀)。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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