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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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0號

原告八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 律師

被告 李伯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兩造合作備忘錄第5條約定應以仲裁程序為解決紛爭之方式,原告卻逕行提起本件訴訟,經被告提起妨訴抗辯,故於民國113年5月3日以裁定,依仲裁法第4條規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提付仲裁。嗣本件經仲裁程序後,業已於113年12月24日達成和解,經兩造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149-153頁),據此,本件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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