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60號
抗告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因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60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