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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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58號
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因業務需要經召開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二、查,聲請人現為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就附件所示變更聲請,已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國科會函、捐助章程、董事會議紀錄、對照表、簽到表等件可憑,經核與財團法人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相關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