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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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58號

聲請人 吳誠文 即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董事長

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因業務需要經召開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二、查,聲請人現為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就附件所示變更聲請,已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國科會函、捐助章程、董事會議紀錄、對照表、簽到表等件可憑,經核與財團法人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相關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翁挺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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