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73號

原告 楊忠如

即反訴被告

原告 楊成表

陳依貞

高鈺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 律師

戴竹吟 律師

被告 黃英齡

即反訴原告

被告 劉國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同年月17日就被告劉國源來函函覆(見本院卷第461頁),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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