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73號
原告 楊忠如
即反訴被告
原告 楊成表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 律師
戴竹吟 律師
被告 黃英齡
即反訴原告
被告 劉國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同年月17日就被告劉國源來函函覆(見本院卷第461頁),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