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0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075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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