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乙○○
5號2被告癸○○
寅○○子○○辛○○甲○○丑○○壬○○庚○○丁○○戊○○丙○○己○○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97,700元(1,321x13,700=18,097,700,原告誤計為18,099,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雖主張:被告所占用之土地面積尚需測量始能得知,故就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擬先以2分之1計算之,即請求先以9,049,850元計徵裁判費等語。惟查,原告並未提出其於起訴前已就被告所占用之面積先為估測而約為2分之1之資料,故其請求先以土地面積2分之1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乙節尚乏依據,且原告另主張被告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係以土地面積全部為計算(見原告起訴狀第5、
6頁),是本院認應暫以土地面積全部計徵裁判費為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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