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21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臻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21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