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煙毒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煙毒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8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2月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6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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