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5月,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56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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