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46號原告 李懷澤李鑫 被告 楊安婷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捌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伍佰元,應補繳裁判費為伍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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