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逃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董雅惠 被告 吳樹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樹林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 董雅惠業 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