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建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留款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然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