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留款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然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