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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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820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兼反訴被告
乙○○
甲○○
丁○○○
被上訴人
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3月3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6,036元(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元,反訴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6,036元,合計336,03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