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威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塊狀物壹包(驗餘淨重參點參參公克)、粉末物貳包(驗餘淨重合計為參點零肆公克)及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參玖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威怡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33、13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7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其中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4390公克、3.33公克,另2包驗餘淨重合計為3.0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7月5日以00年度毒偵緝字第133、13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7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粉塊狀物1包(驗餘淨重3.33公克)及粉末物2包(驗餘淨重合計為3.04公克),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3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02300746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0年度毒偵字第734號卷第58頁);另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4390公克),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8月23日航藥鑑字第0995327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見99年度毒偵字第2973號卷第57頁),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是上開各物均屬違禁物無疑,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