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16號

原告 謝紋哲

被告 林元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