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7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叁佰肆拾伍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675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98年4月03日│至清償日止│2.54%│││85788│││││││元│││││├──┼───┼─────┼──────┼──────┼───────┤│2│新臺幣│丙○○│98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2.55%│││97557│││││││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98年5月03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85788││││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2│新臺幣│丙○○│98年4月23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97557││││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孫志滔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6755號)
(一)緣債務人丙○○分別於民國(下同)93年2月3日及93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3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2月3日起至100年2月3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74%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54%)。
2、3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23日起至100年4月23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7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5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貸款契約為證。
(二)債務人丙○○應於每月2日及23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4月3日及98年3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貸款契約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債務人應負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