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2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甲○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法律依據(債務人非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人)。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