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28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雲堯 即隆昌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丸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成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到院。(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