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28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雲堯 即隆昌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丸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成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