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985號
原 告 詹艷姿
被 告 陳雅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伍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