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王宗聖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文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