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276號
原 告 嘉祥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萍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告 徐勵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