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276號
原   告 嘉祥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萍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告  徐勵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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