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周佑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營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參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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