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選任辯護人 李明益 律師
涂啟夫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