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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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零伍仟貳佰叁拾壹元,應繳裁判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零捌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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