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84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68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市政府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__中華民國____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如判決主文所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⒈原告主張:
⒉被告主張:
理由原告聲明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梁力求法官黃清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楊子鋒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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