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6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原告秋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張凱輝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遠億省能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遠億省能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三月七日以「電車線吊掛線組結構」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0七五四八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遠億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機關審查,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以(八九)智專三
(三)0五0二五字第0八九八九00一0三五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通知當事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孟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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