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許,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台北縣永和市○○路、保安路口時,因與甲○○所駕駛之營業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遂基於普通傷害之故意,在該路口以柺杖鎖毆打甲○○,嗣後者將柺杖鎖奪下後,其又續以徒手毆打之,致甲○○因而受有頭部挫傷合併腦震盪及頭皮裂傷之傷害,因認乙○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畢乃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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