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秋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健智 右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永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東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秋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健智 右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永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東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