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彰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OO、陳O.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簡OO應就坐落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於民國102年8月6日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OO、
陳簡OO公同共有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
本件前經本院於105年4月7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
調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
是本件亦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