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7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施敏芳
       李駿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05年6
月1日下午4時10分在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連歆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