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71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施敏芳 李駿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1日下午4時10分在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官張家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