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簽單參張、帳單肆張及傳真機、計
算機各參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賭博器具簽單3張、帳單4張,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
項規定沒收,另扣案傳真機、計算機各3臺,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拘役刑
及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洪兆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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