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3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注總表捌張、香港六合彩簽單貳張、記帳單
貳張、空白總表壹本、電話機壹台、傳真機壹台及計算機壹台,
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蔡 碧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