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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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蔡進旺艾迪爾 整合行銷創意工作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7年2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詎被告僅給
付原告部分薪資,尚積欠原告97年2、3份薪資新臺幣(下
同)767元、9,971元,共計10,738元迄未給付等情,已據原
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薪資單、攷勤表、台中市勞資爭議案件
協調會紀錄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
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與被告間之僱傭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10,738元,以及自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
時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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