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係台中市○○區○○○路○○○巷○○號3樓之2
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國安社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
告依法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惟竟積欠自民國95年10月份至
97年2月份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14,500元尚未繳納等
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積欠管理費
計算式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
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
14,500元,以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6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至於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應僅在促使
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已,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附
此敘明。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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