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補字第37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丙○○、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