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34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6
月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