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永玉法官紀佳良法官秦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