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自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自緝字第一二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條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亦自訴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涉有詐欺案件(詳如附件),惟查其業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許死亡,此有臺北市立萬方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臺北醫學院辦理所年具之死亡證明書一份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