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驗後餘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四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已將被告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本件查獲扣案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爰聲請將前揭物品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本院將扣案之晶體送請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一包檢驗出安非他命成分,餘重0‧0九公克。另包內壁附著微量殘渣,亦檢驗出安非他命成分,惟係以溶洗滌內壁,取洗液鑑驗,故驗後無殘存量,有該局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刑鑑字第一一二一0二號鑑驗通在卷可參。扣案之物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