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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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05號
原 告 陳再得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開元郵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
納裁判費,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
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且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適
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住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原告亦未繳納裁判費,其起
訴顯然不合程式。而被告之上開資料乃原告起訴時即應提出
之事項,屬於原告起訴是否符合程式即合法與否之問題,並
非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探查之事項。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