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0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偵查中具保)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証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証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已修正為同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乙○○因犯妨害自由罪,前依法院指定之保証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於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五三四號案執行時,傳拘被告無著,顯見其已經逃匿,為此,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情,有上開執行影印卷可按,足言無誤,依前揭規定意旨,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將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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