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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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具保人甲○○具保人 張仁六 具保人即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繳納保證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四號、第五九八號、第七四一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聲羈字第六四號),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前後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壹萬元,張仁六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前經檢察官、本院先後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一萬元、十萬元、五千元,分別由被告乙○○、具保人張仁六、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三、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至於具保人丙○○繳納之保證金八萬元(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前業經本院於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裁定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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