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乙○○因本院94年訴字第29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545,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36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