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附民原告 康媛宜 附民被告 林亮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吳昭億
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振法